【基本案情】被告人王麗娟于2008年初經人介紹在廣西南寧加入名為“資本運作”(又稱“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之后王麗娟先后發展被告人劉國強等3人作為自己的直接下線,劉國強等人又陸續發展被告人王麗杰等人,通過層層發展、復制,逐步形成了以王麗娟等家族成員為骨干的傳銷組織體系。該組織自2010年8月由南寧市搬遷到合肥市包河區等地以進行“資本運作”為名,不斷誘騙下線人員。后王麗娟等42人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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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包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麗娟等42人以“資本運作”、“連鎖經營”為名,不斷誘惑多人購買虛擬“份額”,參加名為“資本運作”的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晉制”,激勵傳銷人員積極發展下線,建立層級分明的傳銷網絡體系,從中騙取巨額非法利益,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遂以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42名被告人一年十個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件評析】本案是安徽省適合大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至案發時,王麗娟領導的傳銷體系共有“老總”200余人,傳銷人員共計8500余人,涉案金額達2.4億元,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影響社會安定團結。本案各被告人被判處刑罰,打擊了傳銷人員的囂張氣焰,有力地配合了合肥市打傳活動的整體推進,維護了合肥市經濟社會秩序穩定。傳銷是近年來逐漸猖獗的經濟類犯罪,一般以國家工程、連鎖經營等名義宣傳,而實際就是詐騙。希望本案及其他傳銷案件能警醒社會公眾,深刻認識到傳銷的危害,遠離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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