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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搶劫被判刑6年】入室搶劫罪辯護經典案例
江蘇刑事辯護律師聯盟資深刑事辯護大律師邱加明主任為涉嫌入室搶劫的王某做罪輕辯護,適合終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王某被判決有期徒刑六年。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入室搶劫罪量刑起點為10年。
附判決書摘要編撰: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6)蘇0104刑初331號
公訴機關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出生于浙江省常山縣,漢族,大專文化,無業。因涉嫌搶劫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
辯護人邱加明,江蘇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以寧秦檢訴刑訴【2016】2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2015年11月26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水果刀及口罩至南京市秦淮區瑞金新村43幢一單元,將一樓樓道配電箱內102室的電閘拉斷,并趁被害人陳某出來查看之際,上前采取摟脖、持刀威脅的方式將陳某挾持到102室內欲實施搶劫,后因察覺陳某妻子蔣某已從后門出去呼救,遂逃離現場。
二、2016年1月9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水果刀及口罩至南京市秦淮區瑞金新村,尾隨被害人錢某至該小區7幢二單元5樓時,上前采取摟脖、持刀威脅的方式對錢某實施搶劫,當場劫得蘋果手機一部及錢包一只,后迅速逃離現場。當日,被告王某通過劫得的手機接收驗證碼的方式修改了錢某的支付寶密碼,后將支付寶內人民幣5700元轉賬至其注冊的支付寶賬戶內,并于次日套現及消費。
上述事實,有相關證據及證人證言證實。
辯護人認為:王某犯罪未遂,且有犯罪中止的主觀意愿。王某在發現陳某家中有一個生病的兒子,陳某表示確實沒錢的時候,被告王某就想離開。另外,王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王某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入戶搶劫他人財物,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的“王某系初犯,歸案后主動交代入戶搶劫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入戶搶劫系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審 判 長:王金海
審 判 員:朱世珍
人民陪審員:李 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見習書記員:季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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