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團隊,十年辦案經驗!免費咨詢熱線:18061796816
當前位置:首頁 > 成功案例

【罪輕辯護案例】沈某故意殺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 發布日期:2021-08-18 12:02:21 點擊: 來源:南京律師事務所 【打印此文】 【關閉窗口】]

  江蘇無罪辯護大律師團隊邱加明主任受沈某家屬委托,作為其涉嫌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辯護人。邱加明律師經過會見、閱卷,認為本案認定沈某故意殺人存疑,證據欠缺,應當以故意傷害定罪處罰。最終說服公訴人,在沈某認罪認罰,且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的情況下,不反對判處有期徒刑。邱加明律師通過民事程序幫助沈某追回以他人名義儲蓄的錢款30萬余元;同時,積極與受害人家屬溝通,以沈某僅有的30萬余元進行賠償,取得受害人家屬諒解。法庭辯論前,邱加明律師咨詢了多位專業醫生的意見,采取了一定的辯護策略和技巧,最終沈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辯律師團隊,聯系電話18061796186(微信同號)

附:部分判決書(部分信息有刪減屏蔽)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蘇05刑初6

公訴機關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414日生,漢族,高中文化,廚師,暫住浙江省東陽市,戶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1996419日被原蘇州市公安局金閶區分局決定刑事拘留,2019330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411日被逮捕?,F羈押于蘇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邱加明,江蘇通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蘇檢二部刑訴[20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2020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檢察官助理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及其辯護人邱加明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996418日晚,被告人沈某在本市廣濟路248號紅星面飯店(已拆遷),因工資預支問題與店主被害人呂某和發生爭吵。在爭吵中,被告人沈某持鈍器擊打被害人呂某和頭部,致被害人呂某和死亡。

被告人沈某作案后逃離現場。201933日凌晨5時,公安民警在浙江省東陽市泗泉弄巷口將冒名為馬某的沈某抓獲。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沈某的供述,證人亢某、朱某、尤某等人的證言,法醫學鑒定書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沈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辯稱其構成故意傷害罪。

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沈某應構成故意傷害罪;2、本案系民間矛盾引發,被告人系激情犯罪,被害人負有一定過錯;3、被告人逃亡期間表現良好,社會危害性降低;4、被告人對被害人家屬作出經濟賠償,并已取得諒解。

經審理查明:1996418日晚,被告人沈某在本市原廣濟路248號紅星面飯店內(已拆遷),因工資預支事宜與店主被害人呂某和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被告人沈某持鈍器先后擊打被害人呂某和頭部兩次,致被害人呂某和死亡。

被告人沈某作案后隨即逃離現場。201933日凌晨5時,民警在浙江省東陽市泗泉弄巷口將冒名為“馬某”的沈某抓獲。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呂某和系因頭部遭到鈍器打擊后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將其在逃期間存于“馬某”名下銀行賬戶人民幣309079元全數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已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案發經過、情況說明。

2、拘留證、蘇州市公安局協查通報。

3、現場勘查筆錄。

4、法醫學鑒定書。

5、鑒定書。

6、物證鑒定書。

7、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等。

8、其他證據:戶籍證明、電話記錄、常住人口登記表、暫住人口登記表、員工登記表,談話筆錄、匯款憑證、刑事諒解書,等。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均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沈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沈某持鈍器敲擊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頭部兩下,在被害人受傷不能動彈之后,沈某并未及時采取救治措施,反而置被害人生死于不顧而連夜逃離,導致被害人傷重不治身亡,其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持放任心態,綜合其作案工具、擊打部位和次數以及造成后果,其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故該辯解及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本案系民間矛盾引發的激情犯罪、被告人逃亡期間表現良好、賠償并取得諒解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但其提出被害人負有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經查,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對案件起因或矛盾升級負有過錯,故該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沈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故意殺人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鑒于本案系因民間矛盾引發,涉訴矛盾得已有效化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對被告人沈某依照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及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330日起至20343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長  王 江

               審 員  蔣 峻

               審 員  李 偉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書 員  韋 英

此文章“【罪輕辯護案例】沈某故意殺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瀏覽地址:http://www.fusheng-tai.com/cgal/2021-08-18/2581.html,更多關于南京離婚律師案例、南京刑事律師案例文章請到http://www.fusheng-tai.com/cgal/閱讀查看!

南京誠馭法律咨詢有限公司簡介

南京誠馭法律咨詢有限公司環境照片
南京誠馭法律咨詢有限公司簡介

  南京誠馭法律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經江蘇省司法廳批準設立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現有合伙律師5名。目前擁有專職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行輔人員等30多名。

  誠馭律師刑事辯護團隊專注刑事犯罪辯護,擅長分析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尤其能夠關注細節,找到當事人無罪及罪輕的情節。識別冤案、錯案的能力極強,辦理刑事案件上百起;曾經成功辦理過多件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取保候審、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

  刑事辯護律師團隊部分成員曾經在公安學校、檢察院等單位工作過,具有深厚法學理論功底和實務經驗。因工作嚴謹細致,專業技能扎實,嚴守執業紀律等,部分律師曾經獲得優秀律師、優秀共產黨員、團中央青年崗位能手等榮譽稱號。

  南京誠馭法律咨詢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新街口核心商圈擁有四百平方米的現代化辦公場所,交通極其便利。點擊查看詳細介紹


南京律師事務所刑事案例、法律法規快速導航、

南京刑事辯護經典案例:刑事犯罪案例 - 貪污受賄刑事案例 - 行賄刑事案例 - 挪用公款刑事案例 - 故意傷害刑事案例 - 強奸刑事案例 - 南京刑事律師
南京刑事辯護法律法規:刑事犯罪法律 - 尋釁滋事刑事犯罪 - 敲詐勒索刑事犯罪 - 黑社會刑事犯罪 - 搶劫刑事犯罪 - 盜竊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 故意傷害刑事犯罪 - 挪用公款刑事犯罪 - 行賄刑事犯罪 - 貪污受賄刑事犯罪 - 南京刑事辯護

南京誠馭法律咨詢有限公司(www.fusheng-tai.com)是服務于南京刑事律師,南京刑事辯護10年經驗的刑事律師團隊! Copyright ? 2016 技術支持:南京seo公司

久久久久久久尹人综合网亚洲|精品国精品自拍自在线|99久热re在线精品99 6热|国产亚洲精品一品区99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