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等詐騙案
【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間,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臺灣另案處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爾市設立詐騙窩點組織電信詐騙。后被告人韓某、宋某、吳某、郭某、崔某、李某至該詐騙窩點擔任話務員。在詐騙窩點內,被告人韓某、宋某、吳某、郭某、崔某、李某伙同組織中的其他人員假冒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相關單位客服人員等身份,通過發送詐騙語音信息誘使被害人撥打詐騙窩點電話等電信技術手段,虛構國家工作人員查案需要查驗資金、收取保證金等事實,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實施詐騙。通過上述方式,該詐騙窩點共計騙取人民幣220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韓某參與共同詐騙人民幣2100余萬元,被告人宋某參與共同詐騙人民幣2000余萬元,被告人吳某參與共同詐騙人民幣2000余萬元,被告人郭某參與共同詐騙人民幣700余萬元,被告人崔某參與共同詐騙人民幣600余萬元,被告人李某參與共同詐騙人民幣5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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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8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宋某等五人十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宋某、吳某、郭某、崔某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韓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均屬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韓某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六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害人陳述、銀行匯款記錄、詐騙機房賬務報表、相關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辯認筆錄等證據均能相互印證,足以證實上訴人宋某、吳某、郭某、崔某參與分工明確的詐騙犯罪組織,四上訴人共同協作參與詐騙共同犯罪,各自應對其參與實施的共同犯罪后果承擔全部責任。原審判決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參與實施詐騙的金額,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及被告人吳某父母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的相關量刑情節,量刑適當。據此,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蘇05刑終393號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京律師案件評析】本案系國內人員加入境外詐騙窩點進行電信詐騙的典型案件。由于我國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直保持高壓態勢,一些詐騙窩點轉移到境外,甚至將撥打詐騙電話、網絡平臺、轉賬取現等設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給案件偵破和贓款追繳帶來了不少困難。隨著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國際合作的進一步開展,對境外詐騙窩點的打擊力度將持續加強。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加大對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稅務工作人員等詐騙電話的警惕,遇有此類情形要理性分析,必要時應及時向警方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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