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張某等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破壞環境資源案
【基本案情】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李某、王某、王某1等十五人利用張某設立的“蘇州鷹隼交流群”、王某1設立的“西北鷹獵群”以及“西安鷹獵群”、“寵物石猴買賣交流群”等騰訊QQ、微信網絡交流平臺相互結識,并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等支付方式,采取長途客運車輛快遞運輸等手段將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予以出售或非法收購,其中包括國家一級、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金雕、獵隼、游隼、雀鷹、獼猴、網紋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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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具有較高的生態、經濟和科研價值。保護、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對于維護生態平衡、改善自然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過度狩獵、棲息地喪失、黑市交易等,野生動物的滅絕速率呈逐步上升趨勢。案涉金雕、獵隼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本身屬于生物鏈頂端的物種,且繁殖率低、數量稀少,極易受環境影響,如再亂捕濫獵、非法交易,更易使其瀕臨滅絕,導致生物鏈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樣性被破壞,進而破壞整個生態環境,因此更需刑事司法保護。行為人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后,即使未予以出售獲利而是自行飼養,或者在非法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過程中沒有獲利,但其行為均侵害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應以犯罪論處。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蘇0302刑初18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其他被告人亦處以相應刑罰。
一審宣判后,十五名被告人均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南京律師刑事案件評析】隨著人民群眾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不法分子愈發熱衷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非法收藏、販賣與食用,同時,網絡平臺和物流業的發展無形中為犯罪分子打開了方便之門。野生動物走私已成為世界上僅次于毒品、軍火的非法貿易,嚴重威脅到自然生態平衡與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已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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