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師:徐某某、李某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案
【基本案情】昆山市某電子有限公司下設制造部從事生產制造,制造部下設壓合車間。該車間在設置壓合機設備時,設備與墻體之間的安全距離不足,通過切除部分墻體立柱才能勉強使設備正常運行。2014年8月19日凌晨,公司員工成某在壓合車間工作時,身體被擠壓在壓合機設備與墻體立柱之間致其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昆山市公安局法醫學尸表檢驗意見書鑒定,被害人成某符合遭受巨大鈍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臟器復合性損傷死亡。事故調查組調查認為設備防護安全距離嚴重不足,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被告人徐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對公司的全部工作負領導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廠長,負責生產管理。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均有生產安全管理職責,但因疏忽均未能發現并排除上述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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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該電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均系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
【南京律師案件評析】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提醒廣大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上的要求一刻也不容放松,更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因為一旦發生勞動安全類事故,其危害后果往往會非常嚴重,甚至會給企業致命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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