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地查處麻將檔,抓獲多名賭徒和檔主,對其聚眾參賭的違法行為進行打擊。部分市民朋友疑惑不解,門口鄰居之間為了打發時間的消遣打牌,也算是違法犯罪?開設麻將檔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
南京無罪辯護大律師團隊根據近年來的判例,總結如下:
一、是否構成違法犯罪
在麻將檔里打牌,屬于娛樂?還是一般違法?還是構成犯罪?區別如下:
1、親朋好友、街坊領居聚在一起,以消磨時間、切磋技藝為主,金額較小的屬于娛樂。如果金額較大,則屬于違法犯罪。各地對金額達到多少屬于一般違法,金額達到多少屬于賭博犯罪,沒有非常具體的規定?;疽?00元左右為界限。
2、區分一般違法還是賭博犯罪,按照以下方式認定。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3、江蘇省公安廳2019年2月2日印發《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指導意見》。意見規定:參與聚眾賭博、網絡賭博、賭博機賭博、賭場賭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賭博,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100元以上、不滿500元的;參與其他賭博活動,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除明確規定的賭博方式之外,其他賭博活動,比如在麻將檔賭博,個人賭資或人均賭資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處500元治安罰款。
4、該意見同時規定:參與聚眾賭博、網絡賭博、賭博機賭博、賭場賭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賭博,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的;參與其他賭博活動,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盈利為目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因此,可以確定:賭資數額達到5萬元,構成賭博罪。是否以盈利為目的,是一個相對主觀的判斷。當然,以賭博為業的,不考慮賭資數額問題。
二、以賭博為業、開設賭場罪與聚眾賭博罪三者區別
簡單的說,以賭博為業、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三者區分如下:
1、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眾人皆知其一貫賭博,這種人俗稱“賭棍”。
2、所謂聚眾賭博,是指召集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一般會參加賭博,也可能不參加。
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2021)蘇0831刑初46號判決認定:董某以營利為目的,在金湖縣戴樓街道紅嶺村、金北街道大園村等地,糾集王某、丁某某、楊某某、張某、孫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賭博五次,抽頭漁利合計人民幣9500元。
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2021)蘇0804刑初165號判決認定:被告人高某某在淮安市淮陰區、經濟開發區境內先后聚眾賭博4次,并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7300元。
因此,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一般賭頭也參與賭博。
3、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5)鼓刑初字第341號判決認定:被告人田某、呂某經商量后共同開設麻將檔,并由被告人田某負責租賃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某室作為賭檔地點,建立微信群召集賭客,對賭檔進行日常管理,抽頭記賬等。雙方對利潤按照四六比例進行分成。被告人趙某甲在店內負責打掃衛生、燒飯、記賬等。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同年9月12日止,該麻將檔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34155元。田某、呂某構成開設賭場罪。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7)蘇0106刑初42號判決認定:2013年以來,被告人曹某、榮某與貢某(已判決)共同在南京市建鄴區某處開設盈家樂棋牌室作為賭場。雇傭朱某1作為行政主管,負責賬目、員工管理、工資發放及后勤采購事宜;雇傭湯某1先后作為大堂經理、店長負責棋牌室日常經營、員工管理和糾紛處理等事宜。賭場內每日聚集人員以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進園子”打麻將的形式進行賭博,并按照賭資的5%抽頭漁利。其間,還通過向參賭人員發放返利券、副券、雞蛋券等方式吸引賭客參賭,返利券可在棋牌室小店內兌換財物。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10月31日(2015年5月21日至10月2日未計入),盈家樂棋牌室以上述方式抽頭漁利共計44882480元。
2014年以來,被告人曹某、榮某與貢某在秦淮區某處開設弈家親棋牌室作為賭場。雇傭葉某作為行政主管,負責賬目、員工管理、工資發放和后勤采購事宜。2015年6月開始雇傭黃某作為店長負責棋牌室日常經營、員工管理和糾紛處理事宜。賭場內每日聚集賭客以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進園子”打麻將的形式進行賭博,并按照賭資的5%抽頭漁利,定期通過發放返利券、副券的方式吸引賭客參賭。
曹某、榮某構成開設賭場罪。
因此,開設賭場罪具有經營的主觀意愿和實際行為。賭場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開設麻將檔必然具有經營的意愿和行為,即便是娛樂,如果輸贏金額比較大,麻將檔內部再提供一些附帶服務,極有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南京無罪辯護大律師團隊建議以下幾點:
1、 不要以每桌盈利金額抽取提成,盡量以小時收取水電費。
2、 不要提供額外的免費服務,比如發牌、計費等。
3、 不要在麻將檔內提供收取利息的融資服務。
4、 不要號召人員進場娛樂,來去自由,不組織,不聯系。
南京無罪辯護大律師團隊專注疑難刑事犯罪案件研究,具有多起無罪辯護、罪輕辯護、二審改判和取保候審成功案例。聯系電話:189-1397-2368(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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